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视讯!新疆电网侧独立新型储能最大出力认定管理服务指引1.0版(征求意见稿):对自然年内月容量电费全部扣减累计发生三次的储能电站取消其获得容量电费的资格

来源: 新疆电力交易中心 时间: 2026-08-27 12:31:45

8月26日,新疆电力交易中心转发新疆电力调度控制中心关于对《新疆电网侧独立新型储能最大放电功率认定管理服务指引1.0版(征求意见稿)》等实施细则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新疆电网侧独立新型储能最大出力认定管理服务指引1.0版(征求意见稿)》提到,独立储能企业按照月度申报与每日申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最大放电功率申报。储能电站自并网运行之日起需申报每日最大放电功率并做好设备运行维护,确保足额提供申报的最大放电功率。储能企业申报的最大放电功率不得超过并网调度协议中明确的额定容量。

若独立储能企业未在规定时间内完成运行日最大放电功率申报,则视为运行日最大放电功率申报值为0,运行期间结合储能电站实际情况开展认定。


(资料图片仅供参考)

电力调度机构依据每月系统净负荷高峰情况对独立储能实际放电功率进行统计,选择月度系统净负荷高峰持续时长由高到低排序的前4日,期间若独立储能实际最大放电功率未达到当日申报的最大放电功率的95%(参与调频辅助服务及当日计划检修情况除外),视为测试不合格,独立储能当日的最大放电功率按照实际达到的最大放电功率进行认定。

独立储能实际放电功率超出申报最大放电功率的,暂按申报值进行认定。

对储能电站最大放电功率测试结果未达到合格标准的情况,发生两次扣减其当月容量补偿电费的10%,三次扣减50%,发生四次及以上扣减100%。对自然年内月容量电费全部扣减累计发生三次的储能电站,取消其获得容量电费的资格。

对在2026年6月1日前进入商业运营的独立储能电站,补发2026年6月1日至其纳入独立储能容量电价机制清单期间的容量电费。对在2026年6月1日后进入商业运营的独立储能电站,补发其进入商业运营的次月起至纳入独立储能容量电价机制清单期间的容量电费。

原文如下:

关于对《新疆电网侧独立新型储能最大放电功率认定管理服务指引1.0版(征求意见稿)》等实施细则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各经营主体:

根据《关于完善发电侧容量电价机制的通知》(发改价格〔2026〕114号)、《关于完善我区发电侧容量电价机制有关事宜的通知》(新发改能价〔2026〕346号)等文件要求,编制形成了《新疆电网侧独立新型储能最大出力认定管理服务指引1.0版(征求意见稿)》《新疆区域煤电机组最大发电能力认定管理服务指引2.0版(征求意见稿)》,并根据前期征集意见进一步修订完善,现面向各经营主体再次公开征求意见,各相关单位如有意见或建议,请于2026年9月2日前反馈至指定邮箱(盖章扫描件和电子表格)。

附件:1.征求意见稿1.pdf

2.征求意见稿2.pdf

意见反馈表.xlsx

新疆电力调度控制中心

2026年8月26日

标签: 储能企业 独立储能电站 电网侧储能